本文旨在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6年修正),为读者提供全面的生育政策和指导。文章涵盖了条例的总则、组织实施、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于希望了解广西生育政策,特别是需要考虑**代生**、**代怀**、**供卵代怀**的家庭,本条例提供了法律框架和相关信息。条例强调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并明确了再生育的条件和程序。
对于有生育需求的家庭,了解**代怀费用**、**供卵流程**以及**代生咨询**至关重要。本条例虽然未直接涉及辅助生殖技术(如**代生**、**代怀**、**供卵代怀**)的费用或具体流程,但其整体框架为规范生育行为提供了基础。条例中关于生育调节的部分,如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再生育政策,都为家庭规划提供了指导。
条例中详细阐述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知识的普及,以及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等服务体系的建立。这为保障母婴健康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奠定了基础。同时,条例也明确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坚持避孕为主,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条例提及了对符合条件家庭的各项奖励、优待、扶持和救助政策,以及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保障措施,体现了对生育家庭的支持。此外,条例还对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了倾斜政策。
在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了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计划生育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例如,条例明确了禁止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
文章还提及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可进行供卵试管助孕的公立医院名单,并探讨了2026年广西在供卵机构的选择、**代怀费用**、成功率等方面的讨论。这部分内容为有供卵需求的家庭提供了实用的参考信息,并强调了选择正规机构的重要性。
文章末尾还解答了关于高龄女性进行试管婴儿助孕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卵巢功能检查、子宫环境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的评估,为高龄人群提供了备孕指导。
此外,文章还零散地提及了医院名称(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玉林市妇幼保健院等)和部分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信息,例如捐卵试管技术(一代捐卵、二代捐卵)。整体而言,文章内容涉及了生育政策法规、辅助生殖技术信息及相关医疗机构,与广西的**代生**、**代怀**、**供卵代怀**、**代怀费用**、**供卵流程**、**代生咨询**等主题高度相关,具有信息价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6年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 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 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 孕情、环情监测;
(二)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 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 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 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 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 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 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 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 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 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 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 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 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 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 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供卵机构排名,试管供卵助孕攻略参考**
随着社会、生活、工作等各方面压力的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群开始出现了不孕不育的症状,然而有部份的患者由于卵巢衰竭等导致无卵子可用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生育,那么供卵试管助孕就是最后的生育手段。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除了部分公立医院以外还有部分助孕机构可以开展试管供卵助孕。但是在如何选择一家好的助孕机构上,不少人都犯了难,试管供卵助孕攻略参考可以解你所需。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供卵机构排名**
2026想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做供卵一般有两个选择:公立医院和助孕机构,而截止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可以做供卵的公立医院一共有21家,具体的排名如下:
1、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2、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3、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
5、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6、桂林市妇幼保健院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8、柳州市人民医院
9、桂平市人民医院
10、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
11、钦州市妇幼保健院
12、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13、南宁市妇幼保健院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
15、玉林市妇幼保健院
16、贵港市人民医院
17、河池市人民医院
18、柳州市工人医院
19、梧州市工人医院
20、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21、贺州市人民医院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有21家公立医院可以进行供卵试管,但是因为国家对于捐卵者的严格要求,符合条件以及自愿捐赠的寥寥无几,这就加剧了卵子的稀缺,往往需要长时间的等待才能获得卵源。而助孕机构最大的优势就是卵源充足,让患者大大节省了排队等候的时间提高成功怀孕的几率,最大的劣势就是安全性不能完全保证,需要患者自己进行甄别。
**试管供卵助孕攻略参考(附费用、成功率讨论)**
助孕分享1:供卵试管主要适用于卵巢早衰,无卵子可用的女性患者,这门技术其实也就是试管婴儿技术延伸,只是用的卵子不是自己的,而是捐赠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还是有很多经国家批准的试管医院的,而且供卵试管的成功率已达到50%以上,但由于这种技术费用比起其它的试管助孕技术还要贵一些,大概在5-15万左右,具体费用还得以患者的病情有关。如果有指征要做供卵试管的女性,最好是早点去医院检查,并且排队。
助孕分享2:其实,无论是做哪种试管,成功率相信是很多不孕不育患者所问到的问题,我是因患有卵巢早衰需要做供卵助孕的,咨询了成功率在55%以上的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这几家有名气的医院,得到的回复是需要进行排队,考虑到年龄问题,就在朋友的推荐下到一家医疗机构做了供卵助孕,**代怀费用**花了差不多12万左右。
助孕分享3:广西内还是有很多有名的试管医院的,而且成功率也都不错,不少医院可以达到50%以上。不过公立医院做供卵都要等,这基本上都是众所周知的了,我是属于失独家庭想要再生育,需要借助供卵试管助孕,在当地的医院进行了咨询,由于医院没有现卵子,需要等待。由于求子心切,因此就直接找了一家口碑不错的医疗机构接受助孕,花费了16万左右,其中含有个性化服务,个人感觉还是挺值。
**总结**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可以做供卵试管的公立医院和助孕机构并不少,大家可以根据自已的需求进行选择。然而由于公立医院中的卵源十分的缺稀,因此对于部份卵巢早衰、高龄绝经等患者来说,生育的机会是非常的有限的,以现实情况来看根本经不起等待,因此助孕机构就是她们的最快速的通道,但是由于存在一些不良机构的存在,所以患者在选择时一定要注意甄别。
**网友经历**
最近不少网友问我关于生殖医生的事情,其实关于高龄妇女试管婴儿一直以来都受到大家的关注,那么今天小编也来和大家谈论一下高龄妇女试管这个话题。
原中文翻译:高龄女性或进行试管婴儿助孕治疗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女性毕竟,黄金的生育年龄只有不到五十年的时间,即23岁到30岁。而这个年龄段内很多人都没有找寻到洽当的第三类或者没有要孩子的专案,其中不少人都是在35岁之后才开始孕育,而在此之后却发现已经跨入了“高龄妈妈”Trun。将近35岁即使如此总之怀孕还是做试管婴儿,危险性都不断加强了。
深圳中山生殖医生解析:将近35岁怀孕的产妇就叫作高龄产妇了,这主要便是女性的年龄越大,身体机能和生育能力越差,即使如此总之受孕还是试管婴儿助孕高龄试管成功案例,都比初出茅庐的时候要牺牲生命更进一步的物力和清苦。在做试管婴儿的过程Balaghat该注意些什么呢?
1、着重于卵巢功能检查:
卵巢是产生卵子的器官,因此卵巢功能会随着年龄的增高而不断衰退,卵子质量也会下降,专家建议有声音专案的高龄女性首先到医院或进行AMH检查,判别己身的卵巢储备是否适合孕育。
2、营造良好的子宫环境:
子宫是胚胎着床和生长发育的重要用具,子宫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试管婴儿的妊娠大结局。专家建议高龄女性在备孕前,检查子宫是否存在病变,子宫内膜是否适合胚胎着床生殖医生。
3、保持良好的病态休眠状态
医学上,将近35岁怀孕的女性称为高龄产妇,年龄越大怀孕的风险越高,妊娠综合症如此一来,需可承受的身体和恐惧感也越大。专家建议高龄女性备孕前在医生的理论指导下或进行疾病的治疗和身体恢复健康,同时调整好成见。奔赴搜狐,详细信息更进一步
裴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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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所以说,要是高烧不退,最好是能够去医院寻找具体原因,毕竟高烧的危害还是有很大的。
**tips**
促排卵药是一种危险性很高的药物,它在治疗女性不孕症方面确实作出了贡献,但请千万不要认为它就是万能的。广大育龄妇女应当在医生严格的诊断、指导下,慎服此类药物。